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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制度

为了保证陈香梅公益基金会重要会议高品质、有成效,决策民主、科学,参与充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名称

(一)理事会会议;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第二条 会议时间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第一周的周六);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参会人员

(一)理事会会议

 1.基金会理事、监事参加;

 2.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列席;因会议议程涉及到的专项基金负责人和需要邀请的参会人员列席。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理事参加;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基金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执行主任参加。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

 1.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3.决定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1.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公益项目和对外合作事项;

 4.听取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确定重要财务开支、表彰奖励、人事调整等相关事项;

 6.听取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告及评估意见;

 7.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1.总结基金会上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2.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3.表彰基金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分享、交流贡献。

第五条 会议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通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协调,与会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指定副理事长主持。秘书处根据基金会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应参会人员。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准备,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名并报秘书长、理事长审阅后存档。

第七条 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有效发挥参会作用。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 本制度有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