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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种类: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公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更换和补办

(一)印章的刻制、更换和补办由秘书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更换和补办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更换和补办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办理;

(三)印章的刻制、更换和补办应根据民政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专人保管。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分支机构公章由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

(二)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如有损坏、丢失等异常情况,保管人要及时上报秘书处负责人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所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印章保管员如因外出影响印章使用,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代管,填写《印章交接单》,并向代管人员介绍印章管理员职责;代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基金会公章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公文(如决议、决定、公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联合发文,及报送的各类报表(主要指财务各类报表和统计报表);

(2)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捐赠协议、资助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等);

(3)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授权书、证明、介绍信及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4)其他需盖基金会公章的用印。

2.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使用范围:

(1)基金会办理登记、变更,公积金,银行类相关事宜所用材料;

(2) 基金会开具的支票;

(3)其他需要盖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的用印。

3.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基金会的捐赠收据、支票、银行往来票据、财务账册等;

(2)其他需要盖财务专用章的用印。

4.分支机构公章使用范围:用于分支机构的日常办公,主要包括:出具的函、证明、介绍信等,不能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二)使用规定

1.基金会公章的使用规定

(1)重要文件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公章使用审批单》→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理事长审批。

重要文件指:登记备案类材料、年检审计报送材料、公文、联合发文、授权书、银行开户材料、理财协议和材料、人事外包协议、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2)一般文件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公章使用审批单》→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一般文件指重要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

最终审批人签字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财务章和人名章使用: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章和人名章的用印范围及内容,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留痕登记。

3.原则上禁止带章外出,如果因工作需要带公章、财务章和人名章外出,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并填写《外出用章登记表》。

第六条  印章的销毁: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销毁,要填写《印章销毁单》,经理事长审批,由保管人和秘书处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