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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文件、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项目评审会,应做好保密工作,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涉密的文件与资料,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四条 所有秘密文件按上级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并按规定加强保密措施。

第五条 与国外进行交流与合作需携带和寄送的资料要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不得私自携带机要文件、资料外出,如确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严格保管。

第七条 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保证存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时将文件、笔记本放入文件柜或带锁的抽屉内。

第八条 若机要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基金会领导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对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