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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第一部分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总则

   为及时发现本组织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与权限

1、秘书处对本基金会的安全防火巡查、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综合部负责对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

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查周期

防火检查由秘书处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各部门防火巡查周日下班前进行。

三、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易燃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第二部分 用电安全

1、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物业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本单位任何部门匀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2、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3、所有电器使用,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4、办公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或电器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5、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寻求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6、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秘书处办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的用电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7、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义务。

8、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将依法进行索赔,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防盗制度

为了加强本组织的防盗工作管理,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应范围:本组织所有部门防盗的管理。

二、职责:

1、综合部为本组织防盗工作的归口管理和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本组织安全防盗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各部门安全防盗工作;

(3)查处一般盗窃问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

(4)查处违反安全防盗制度的本单位人员。

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中。

(2)各部门根据各岗位、区域特性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3)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1、各部门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2、积极配合综合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品行。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则灵活进行调换或辞退。

3、各部门自行排查并汇总各防盗重点部位,拟定防盗措施并监督实施。

4、基金会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1)本组织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门窗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硬物撬开迹象。

(2)进入现场后,须查看现场之物是否凌乱,办公桌、文件柜、保险柜是否被撬开,其他物品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

(3)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等,须保护现场。

(4)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5)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等。

(6)公安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公安人员提供资料,以做好内部调查。

(7)对所涉及的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严密调查。

6、各部门在防盗工作上必须遵守以下规:

(1)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法制教育,加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2)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3)管理好各自物品,如发现有丢失应及时报告综合部。

(4)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无防盗措施的地方,公司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落实保管责任人。

(5)加强门窗、钥匙管理,下班时要锁好所有门窗。

7、财务室防盗规定

(1)财务室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出纳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库存不许超过限额。

(3)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4)使用财务及工资软件工作,注意口令保密,不使用时注意关闭屏幕窗口,以防泄露秘密。

(5)下班关闭计算机,并关闭所有电源;同时锁好各种办公桌柜以及门窗。

(6)财务人员早晨上班时应该检查室内物品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仓库防盗规定

(1)仓库管理应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

(2)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具有防护设施。

(3)在无人的情况下仓库管理要做到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4)仓库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五、奖励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1)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2)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

(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六、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经指出不改的,可以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1)防盗责任制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2)不负责任的,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3)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