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陈香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设立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并主要围绕“好老师、好学生、好公民、好社会、好生活”的目标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公益部,由专职人员进行项目管理、提供服务支持。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项目包括合作型和资助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立项的流程:
(一) 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运行方案、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 基金会秘书处提请立项建议书,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 评审通过后,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方或受助方签订协议,项目开始执行。
第七条项目执行方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由执行方组建项目团队进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的执行;
(二) 项目执行方负责项目资金足额到位,按照基金会的财务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三) 项目执行方须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提交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项目结项报告,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四) 项目执行方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有义务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 项目执行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宣传和传播,提高公益项目影响力;
(六) 项目执行方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条公益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协助立项、组织评审、起草协议等有关工作;
(二) 按照批准立项的约定,指导、服务和监测项目全过程执行情况;
(三) 督促项目执行方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向捐赠方发送项目报告;
(四) 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 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工作。
第九条 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协议到期,双方未续约;
(二) 违反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 一年以上未开展项目的。
第十条 项目终止或结束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指定的公益活动;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