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网站首页 >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陈香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设立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并主要围绕“好老师、好学生、好公民、好社会、好生活”的目标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公益部,由专职人员进行项目管理、提供服务支持。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项目包括合作型和资助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立项的流程:

(一)  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运行方案、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  基金会秘书处提请立项建议书,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  评审通过后,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方或受助方签订协议,项目开始执行。

第七条 项目执行方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由执行方组建项目团队进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的执行;

(二)  项目执行方负责项目资金足额到位,按照基金会的财务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三)  项目执行方须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提交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项目结项报告,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四)  项目执行方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有义务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  项目执行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宣传和传播,提高公益项目影响力

(六)  项目执行方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公益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协助立项、组织评审、起草协议等有关工作;

(二)  按照批准立项的约定,指导、服务和监测项目全过程执行情况;

(三)  督促项目执行方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向捐赠方发送项目报告;

(四)  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  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工作。

第九条 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协议到期,双方未续约

(二)  违反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  一年以上未开展项目的

第十条 项目终止或结束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指定的公益活动;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