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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受人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公开信息真实。信息公开方式应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 
    2、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内容
    1、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2、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信息。
    3、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4、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5、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信息。
6、基金会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7、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信息公开途径
1、基本信息: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
2、接受捐赠信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公开,如不愿公开则匿名)、资金使用情况、公益项目信息: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
3、财务信息:参照民政部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
4、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四、信息公开的流程

由项目部对有关项目信息进行确认

财务部将信息发布确认单和公开内容电子版报秘书长审签

审签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公开途径要求进行发布

财务部填写信息公开表格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信息公开管理
    1、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财务部负责提供拟公开的有关信息;项目部负责项目信息整理工作;秘书处安排专人对公开的信息文件登记归档处理。
    2、凡属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信息公开,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审议意见由理事长签发。
    3、凡属基本信息、接受捐赠信息、项目信息和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等信息需要公开前,需报送秘书长审批签发。 

     
六、要求
  1、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要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分工专人负责,部门负责人要直接抓、直接安排、直接检查。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社会质疑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3、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七、本制度自2010年1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