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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陈香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章程》、《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条  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三条  管委会一经成立,应指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财务工作,并将财务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资格证复印件交基金会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凭委托书或授权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捐赠支出、项目活动支出实行按月申报预算,报销时实行见报告报账制。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且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所筹到的款项,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七条  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基金会为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如捐赠人与汇款人不一致,应在汇款时备注或由捐赠人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公益资金,按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办理。基金会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运行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的查询。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预借项目款的审核流程:

1. 专项基金提交《月度资金使用预算表》(含预算明细表),列明直付、拨款金额及对方单位名称;

(1) 适用于直付方式的款项,应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汇款给收款方;

(2) 适用于拨款方式的款项,项目差旅费、人员费用、活动中必须以现金支付的费用,由基金会通过项目借款拨款给专项基金。

2. 专项基金根据预算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在借款人、本单位负责人处签字;

3. 基金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二)项目借款原则:

1.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 预借项目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专项基金应于每年年末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三)借款支付时间:基金会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薪酬及志愿者劳务费支付。

(一)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薪酬实行备案制,根据基金规模核定工作人员数量及薪酬标准,专项基金执行主任签字,报基金会备案执行;

(二)工作人员薪酬总额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8%,根据项目活动实施情况,按比例支付,一旦超出,将于次月停发;

(三)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5日前递交新的薪酬备案表。

第十三条  项目运行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购买服务等。

(一)每年用于专项基金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原始基金的8%;

(二)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的发展情况,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成立批复文书,由基金会实行内部明细账核算。

第十五条  非现金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价值开具捐赠收据。如凭据上标明的价值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二)受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依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收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

(三)受赠资产设专人管理,受赠、捐赠均办理出入库手续。根据捐赠清单,列入存货科目进行管理;

(四)接受的捐赠物资不能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可以拍卖变现后用于公益目的。

 

第五章 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原始单据的要求

(一)单据的使用:项目借款使用借款单;预付款项、采购物资使用支出凭单;出差费用使用差旅费报销单;

(二)发票抬头填写: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三)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等),须后附销售清单或超市小票;

(四)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专项基金的财务人员对数额较大的(100元以上)发票进行验证查询,查询发票的真伪以及和购票单位是否一致,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

(五)支出凭单要分类汇总填写,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差旅费和交通费要注明日期、人员姓名、事由、金额等;

(六)票据报销时限:原则上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时限的票据,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申请。

第十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业务活动结束后,专项基金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手续,填写《项目资金使用决算表》,注明预、决算数。实施内部审核程序,专项基金的经办人、执行主任、财务人员要签字确认;

1. 项目经办人将原始票据按类别汇总,填写支出凭单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2. 专项基金执行主任在审核处签字,对票据的合理性负责。

(二)财务部审核专项基金下的公益活动的原始资料,对计算有误、票据不合格的单据注明原因后退回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报销款项的支付

(一)与基金会签订采购协议、合作协议等款项,由基金会根据审核无误的支出凭单,开具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二)经基金会有关领导签批后,财务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决算表》和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办理项目借款核销手续,支付或收回差额部分;

(三)报销时间:基金会执行周一、周四全天审核报销,如遇紧急情况请与财务主管协商处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十九条  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转交捐赠方。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陈香梅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