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成立时间:2010-06-22
性 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主管单位:民政部
陈香梅公益基金会(Anna Chennault Found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使命是全心全意致力于让公益赞美生命的伟大事业。
陈香梅公益基金会通过开展“陈香梅奖”、“陈香梅国际论坛”、“陈香梅教育”等公益项目,聚焦世界公益领袖,传播分享他们的传奇人生,倡导和弘扬他们的公益精神,使广大公众学有“人师”,行有“世范”。通过开展“千校工程”、“好老师工程”等设立专项基金,对NGO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支持和资助,实现其专业化、制度化运作,发挥社会创新的功能,担当美好社会环境的责任。通过国际、国内、政府、民间、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用心合作,在更广泛的程度上进行资源整合与融通,实现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更大范围的公平。
陈香梅公益基金会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创新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好老师、好学生、好公民、好社会”美好生活的公益平台。
中文名称: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成立时间:2010年6月22日
性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宗旨:支持和参与救灾、济困、扶残等慈善公益活动,救助贫困孤残儿童、老年等社会弱势群体;帮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和师资力量的培训,推动中国社会福利及教育事业的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支持和参与救灾、济困、扶残等慈善公益活动;救助贫困孤残儿童、老年等社会弱势群体;帮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和师资力量的培训,推动中国社会福利及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500万来自陈香梅女士的捐赠,500万来自师艳丽女士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 对贫困、低收入人口、残障人士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扶持救助;
(二) 救助贫困孤残儿童和老人;
(三) 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生活和教育条件;
(四) 救助失学儿童;
(五) 开展支教助学活动,为贫困地区输送师资力量;
(六)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危救困活动;
(三)有管理能力或在专业领域内有充足的工作经验;
(四)道德品行良好,并保证有时间参与理事会议事工作;
(五)其他理事会确定需要的资质;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有权对基金会的管理、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六)其他理事会赋予的权利。
义务:
(一)理事应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声誉的活动;
(二)理事应遵守法律和本章程,保守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工作秘密;
(三)未经基金会同意,理事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接受采访、发表言论,不得私自透露基金会业务情况;
(四)其他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经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通知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经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其他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由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年8月14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生命光亮生命,世界更加美好
组织愿景:我们一起让生命绽放光彩!
社会定位:成功者分享智慧的讲坛 奉献者绽放光彩的舞台
组织精神:用心、合作、真诚、奉献
核心文化:生命光亮生命 世界更加美好
组织目标: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创新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好教师、好学生、好公民、好社会 ” 的美好生活。
2010年
2010年6月22日,陈香梅公益基金会在民政部注册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
2010年6月25日,基金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在京师大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章程》,并选举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010年12月23日,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在京师大厦召开。会议决定设立秘书处为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讨论了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2010年9月2日,陈香梅主席、陈美丽副主席应邀参加了中国驻美大使馆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招待会。
2010年11月13日,由民政部组织的非公募基金会工作交流会在云南昆明召开,基金会理事长师艳丽参加了此次交流会,并汇报了我基金会2010年工作情况和2011年的工作计划。
2011年
2011年3月29日,由凤凰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陈香梅公益金会、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联合主办了首期凤凰公益沙龙。来自政界、公益机构、企业界的多位知名人士莅临现场,共同讨论中国公益发展状况,探讨公益组织的合作共赢之道,沙龙首期还揭晓了“2011年度中国仁富榜”。
2011年4月7日,基金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在京师大厦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2011年度的工作开展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同意设立国际文化基金。
2011年4月9日-24日,在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由国际美慈与基金会中心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中国基金会领导人代表团到美国进行访问学习。本次访问学习以“有效公益”为主题,参访了华盛顿、纽约、波士顿和旧金山四个城市的20多家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我基金会理事长也作为代表团成员参与了此次访学活动。
2011年5月20日,基金会理事授证仪式在北京长富宫饭店举行,陈香梅主席亲自为基金会各位理事颁发了理事证书,洗完给大家能够为基金会今后的发展建言献策,共同努力,真诚合作,做好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同时,陈香梅主席也对基金会的名称和核心文化“生命光亮生命,世界更加美好”做了题词。
2010年5月20日-21日,基金会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举办了2011年校长培训项目,西湖区200余名校长参加了此次培训,专家在讲座中倡导的“让每一个从自己手里培养的人都能幸福的度过自己的一生”的教育理念,为校长们从教育理念到教育实践的转变启发很大。
2011年6月22日,基金会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师大厦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增理事、聘任执行秘书长,同时审议了基金会的战略规划草案。
2011年6月8日,“基金会有效战略交流研讨会”在基金会办公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基金会、国际美慈、基金会中心网联合主办,邀请了美国派克德基金会理事、前总裁Co lburn S.Wi Ibur进行基金会有效战略管理的专题讲座,同时国内30余家基金会的40多位领导人参加了此次研讨。
2011年9月2日,由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的首届新公益领导力发展研修班在京师大厦正式开班,20名北京地区的公益机构领导人和管理者参加了培训。
2011年10月24日,由基金会和美慈中国共同举办的”中美基金会的异同”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了梅缵月女士进行分享,邀请了40多为来自不同基金会及其他公益组织的管理人员分享讨论。
2011年11月8日,基金会与爱心接力网合作开展的“爱心接力.情系化德”公益活动在内蒙古化德县启动,爱心接力网将每月捐赠善款支持化德县希望小学的学生每天一个鸡蛋,改善孩子们的营养。
2011年12月8日,“基金会有效公益运营系统研究项目”在京举行启动会,项目将通过引入科学的管理流程和运作体系,提升基金会运营的专业化水平,增强过程控制,形成一套从捐赠到项目管理的有效循环体制。
2011年12月20日,基金会与北京学亦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举行签约仪式,发起设立 “扶教助学专项基金”。
2011年12月23日,“基金会有效公益运营系统研究项目”第一场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邀请了美慈中国、南都公益基金会、国际计划、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行业专业人士进行了经验分享和流程设计讨论。
2011年11月24日-26日,中国第三届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在京举行,基金会于25日下午组织了“基金会使命的实现之道”分论坛。